这些思想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理论源泉和宝贵的思想财富,并对依法治国,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强国具有深远的影响和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
新中国建立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人权始终被视为资产阶级的专利,成为讳莫如深的话语禁忌。就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概念首次进入宪法文本,由民事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由一般权利转型为基本权利
来源:《人大研究》2013年第1期 进入专题: 宪法 。不过,人权这个禁忌词并未彻底脱敏。但民间争取人权、国家改善人权的时代大势已不可阻挡,尤其是在修宪前夕的2003年,人权问题因一系列公共事件而空前放大。邓小平也表示:我们还是搞‘一院制,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样国家机构运作比较顺当。法治理想的宪法抉择1980年代以来的中国历史,烙下了两个最鲜明的时代标记——法治和市场经济,中国社会最近30多年的沧桑巨变,实际上都源于这两条最强劲的精神线索。
如何清算专制主义的累累罪恶?如何修复惨遭践踏的民主法治?如何拯救几近崩溃的国家制度?如何稳定极端混乱的社会生活……所有这一切都亟须宪法重新提供答案,制定一部新宪法由此被迅速提上日程。与非公经济跌宕起伏的命运相伴的,是一条不断前行的修宪轨迹。据著名法学家李步云回忆,直到2001年,他在湖南举办人权培训班时,有关部门还是建议他最好不办。
也正是自八二宪法起,宪法开始自觉承担起推进国家改革、社会转型的历史使命。但与市场经济相仿,法治同样需要跨越历史遗留的思想禁忌。来源:《人大研究》2013年第1期 进入专题: 宪法 。如何清算专制主义的累累罪恶?如何修复惨遭践踏的民主法治?如何拯救几近崩溃的国家制度?如何稳定极端混乱的社会生活……所有这一切都亟须宪法重新提供答案,制定一部新宪法由此被迅速提上日程。
十字路口的修宪使命1980年,中国走到了希望与焦灼交汇的十字路口。人大究竟采取一院制还是两院制,曾是修宪过程中的一个争议焦点。
直到进入1990年代后,随着经济政策的不断调整,非公经济才进入了高速发展期。至此,作为政治改革重要标志的法治,与作为经济改革核心目标的市场经济一起,都经由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确认了又一条通向现代化的关键路径。1990年代初期,计划经济思潮又有重新抬头之势,及至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一锤定音,市场经济才与资本主义脱敏,并在同年的中共十四大报告中确立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宪法书写的经济改革史1987年12月1日,地处改革开放前沿的深圳,顶着违宪、搞资本主义等风险,在全国率先公开拍卖了一块住宅用地。
也正因为宪法所强调的财产权主要是对抗公共权力可能带来的侵害,私产入宪不仅使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本纳入宪法保护的羽翼下,也将大大激发公民的民主和权利意识,助推市民社会的成长。尤其是文革爆发后,专制主义登峰造极,人权状况恶化到了极点,无数冤假错案导致无辜公民失去自由乃至生命,甚至发生了国家主席刘少奇手举宪法却无法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悲剧。此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政府行为法治化的加速,以及法治理念的日益深入人心等等,莫不从中获取了巨大动力。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公民的私人财产已日积月累,但私有财产依然是一个敏感话题。
与此同时,中国立法进入了高速发展期,无法可依的困境已转向基本有法可依。受命主持修宪的彭真,对一些重要宪政原则的确立居功至伟。
此后,八二宪法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四次修改,现代宪政思维不断刷新着宪政制度、社会意识和国家价值观。1954年的第一部宪法虽然确立了许多基本国家制度,但诞生不久便在政治运动的冲击下几近废弃。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私产入宪三年后的2007年,孕育多年的物权法终于问世。新中国建立后,尽管1954年宪法规定了一些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文,但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合作化浪潮、公社化运动后,私有财产并没有得到宪法所许诺的尊重。经过政府报告、执政党文件的多次预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1999年宪法修正案终成水到渠成之事。此时,告别文革、拨乱反正虽然已历数年,改革开放、法制重建亦已起步,但文革遗毒依然没有彻底退场,甚至寄生于身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中。2003年他参加由高层组织的一次修宪座谈会时,与会的一些学者还是不敢提人权两字,也有人认为宪法已经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必要再强调人权。
以历史的眼光看,八二宪法无疑是改革开放30年来最伟大的成果之一,也是国家道路的分水岭。而财产权替代所有权,则赋予了更为全面的权利内涵,尤其是私产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制度的确立,更是为公民维权提供了宪法武器。
1989年的经济整顿中,私营企业又首当其冲,一些私营老板甚至上半年戴鲜花,下半年戴手铐,以傻子瓜子名闻天下的年广久,就是在这一年身陷囹圄,跌入人生低谷。最终,修宪草案坚持了一院制的设计。
而在公民意识方面,昔日不知法治为何物、盲目服从权力的国人,渐渐从人心拜权转向人心思法,日益学会向法律寻求公道和正义……至此,确立法治观念的制度基础、社会土壤等等已经成熟,并逐步融入了执政思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不仅使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而且也全面刷新了公民权利意识和国家价值观。
计伟民,《民主与法制》杂志社。回溯历史,新中国建立之初的司法文件已经提出使人民法庭成为宣传我国法治精神的讲台。而在思想领域,漫长的人治、法治之争也终于尘埃落定,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宣告了法治思想的全面胜利。此时,有关法制还是法治的公共讨论,在法学界和全社会再度升温,前者旨在制度建设,后者则重在治国方式。
此时中国社会已普遍意识到,对于私有财产的威胁,主要来自于公共权力,而要防止这种伤害,就必须在宪法层面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自八二宪法开创的以宪政、民主、法治、人权为诉求的现代化进程,日益加速,渐行渐深。
文革期间砸烂公、检、法的狂潮,更是剥夺了法治的容身之地。在人心思变、防止文革灾难重演的时代语境下,伴随着思想解放的良好氛围,围绕修宪的公共讨论空前活跃。
更加耐人寻味的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命运变迁。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是,私有财产权仅仅在一些民商法律中体现为一般民事权利,却没有得到宪法的足够重视,相对于公共财产的保护,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明显弱化。
至此,无论在法学界还是全社会,要求将人权概念明确引入宪法的呼声日益高涨,而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也都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法治理想的宪法抉择1980年代以来的中国历史,烙下了两个最鲜明的时代标记——法治和市场经济,中国社会最近30多年的沧桑巨变,实际上都源于这两条最强劲的精神线索。由此,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获得宪法确认,此后30年,风起云涌的公民权利立法,以及日益崛起的公民权利意识等等,无不发轫于此。但回头看来,这场持续近20年的论战,也为走出人治误区、统一法治共识奠定了思想基础。
从1970年代后期起,随着法制重建的启动,在思想界和法学界发生了一场旷日持久、规模宏大的理论交锋,除了针锋相对的人治、法治之争,还出现了法治与人治相结合的所谓第三条道路。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打破了八二宪法所设定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禁区,明确宣布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于是,八二宪法成了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部公开表决结果的立法,这使新宪法自诞生那一刻便散发出不同寻常的革新气象,也成为日后立法公开化、透明化的一个重要起点。民间意愿和执政思维两相呼应,终于促成人权入宪成为现实。
在宪法精神的引领下,财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一大盲区被填补,平等保护公私财产的原则融入其中。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2004年修宪又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乃是人权入宪,它与私产入宪一起,成为是次修宪最鲜明的两大标志。
网友点评
已有0条点评 我要点评